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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省政府关于区改革具体办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常乐林全福1959
    2019-09-24 11:38:40   转载


      推行“党工委(管委会)+”体制。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党委、政府派出机构,不明确机构规格,依法依规行使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,因区制宜、区别类型,实行“党工委(管委会)+公司(基金、行业协会、理事会)”等管理体制。


      推动管委会瘦身强体。对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制定分类剥离的具体办法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地方政府承担,或由上一级政府派驻机构承担。剥离开发运营职能,交由市场承担。整合归并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。开发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部门可向开发区派驻机构,承担相关社会事务管理职能。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分别制定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权责清单。


      规范管辖面积。位于限制开发区域、禁止开发区域的部分,全部退出开发区。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占50%以上的管辖镇,原则上整建制退出开发区。原则上开发区不代管镇(街),对于跨行政区域且产城融合度较高的开发区,可代管镇(街),但从严审批。峡山区作为特殊生态功能区单独制定改革管理办法。


      选优配强领导班子。开发区党工委书记、管委会主任、党工委副书记、纪工委书记纳入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委管理。党工委书记、管委会主任原则上实行“一肩挑”,分设的要逐步过渡;因工作需要,经批准可由同级党委常委、政府党员副职兼任;其他党工委委员、管委会副主任原则上由开发区推荐、管理。管委会副主任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选配。


      推行全员聘任制。积极探索创新开发区选人用人机制,除由地方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外,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、末位淘汰制,建立人员能进能出、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。出台全员岗位聘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。


      优化开发区布局。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但未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,通过代管、托管、共建等方式进行整合。各地自行设立的各类园区予以撤销。探索建立开发区“毕业机制”,对产城融合程度高、开发建设空间基本饱和的开发区,加快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,鼓励与所在行政区合并,或异地建设。


      培育市场运营主体。改组、组建、引进若干专业运营公司或服务公司,承担产业培育、运营、“双招双引”、专业化服务等职能,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、政资分开,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。支持将开发区有关资源注入国有运营公司,增强公司运营能力。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,允许同级政府合法合规注资,实施绩效考评。


      鼓励企业运营开发区。建立收益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,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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